万湖会议别墅
纪念馆与教育馆
万湖会议的与会者
自1941年6月起,布勒就是法兰克殖民地总督的永久代表。纳粹政府对波兰人民犯下了各种罪行,并在波兰犹太人中实施屠杀行动,他也承担着罪责。在万湖会议上,他敦促海德里希执行在殖民地的“最后解决”计划,因为他认为殖民地不存在“运输问题”。布勒还希望,“这个地区的犹太人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1942年布勒参加了卢布林的德国殖民地的准备工作,以及将波兰人赶往德国从事强制劳役的行动。
他出生于瓦尔德湖(维腾贝格)的一个天主教家庭,是一个面包师的儿子。中学毕业后学习法律,1932年被授予法学博士的学位。1933年4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在帝国大臣汉斯·佛朗克手下担任最高检察院的办公室主任,汉斯·佛朗克无职责范围。1939年12月担任克拉科夫殖民地总督局的局长。1940年3月成为该地区的国务秘书。1945年1月逃离克拉科夫。1946年4月,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他以汉斯·弗朗克辩护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之后被引渡至波兰。1948年7月,布勒在克拉科夫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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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流放工作的组织者,艾希曼在屠杀欧洲犹太人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1934年10月起,他就在安全局II /112部门(负责“犹太族”的部门)工作,那时他就开始致力于研究将犹太人逐出德国的问题。德国将奥地利兼并、并进驻波西米亚和梅伦以后,艾希曼于1938年及1939年在维也纳和布拉格负责“犹太人流亡中央总局”的工作。1939年10月,他参与了桑河畔尼斯科(波兰境内)的“犹太人保护区”。自1939年12月起,他担任帝国安全总局的负责人,IV D 4部门(“流亡与全面扫除”),1941年3月,他又担任IV B 4部门(“犹太人事务与流亡工作”)的负责人。艾希曼在万湖会议上做了概括性的会议记录。1941年10月至1944年,他的办公室协调了被驱逐犹太人的运输批次和具体数字。自1944年3月起,他在布达佩斯担任“艾希曼特遣队”的队长,负责将437.000名犹太人运往奥斯维辛集中营以及其他的集中营、屠杀营。
艾希曼出生于索林根,父亲是会计。他中断了理科中学的工程师职业培训,之后开始了商人的学徒,从1925年至1933年在维也纳经商。1932年4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和党卫队,1933年8月移居至德国。1934年到1939年在安全局工作,此后至1945年服务于帝国安全总局。1945年5月初,他伪装成空军二等兵;后被俘获,不久逃亡。他用虚构的名字在策勒当园林工人。1950年经过奥地利逃往意大利,后又到达阿根廷,并在那里以里查多·克莱门特的名字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生活。1960年5月,他被以色列的秘密警察绑架。1961年12月在耶路撒冷被判死刑,1962年5月31日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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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莱斯勒代表司法部出席万湖会议。自1935年纽伦堡法律颁布以来,司法部主要负责了德籍犹太人的检控,继而又有计划地剥夺了犹太人的权利。佛莱斯勒被认为是“纳粹思想的担保人”。1942年8月,他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的主席。在这个职位上,他和其他市政府委员对政治反动派处以死刑。
佛莱斯勒出生于策勒,父亲是工程学硕士。佛莱斯勒的父母信仰新教。他在亚琛上中学,1912年中学毕业后,在基尔大学学习法律,1914年8月作为候补军官服兵役,之后升为少尉,1915年10月至1920年成为俄国战俘,之后在耶拿继续学习,1922年获得法学博士头衔。自1924年起在卡塞尔当律师,还是种族社会同盟的市议员。1925年7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1932年担任普鲁士州议会代表,在普鲁士司法部做部门主任,自1933年6月起成为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1933年10月成为德国法律学会成员及其刑法部门主任。1935年4月,帝国与普鲁士司法部合并后担任国务秘书,负责诸如人事问题、刑法立法和判决执行等事物。1945年2月3日,在柏林的一起空袭事件中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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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起,海德里希就是流放与屠杀欧洲犹太人行动的关键人物。奥地利兼并至德国后,国家安全局的主要任务就变成强制流亡犹太人的组织工作。1938年11月的“水晶之夜”事件之后,海德里希将26.000名犹太人关押至集中营。第二次世界大战伊始,海德里希于1939年9月1日开始着手安排将犹太人迁至“隔都”的行动,并在波兰所有的犹太区内建立元老会。侵袭苏联行动结束之后,他命令突击部队,将共产党干部以及在服兵役年龄的犹太人都撤离德国国境。在他的命令之下,突击部队不久之后就组织地着手苏联德占区的犹太人大屠杀行动。拿到戈林于1941年7月31日亲笔签发的授权执行“犹太人问题最终解决”公函之后,海德里希就计划屠杀欧洲范围内的一千一百万名犹太人。
海德里希出生于萨勒河畔的哈勒,父亲是作曲家,也是音乐学院的院长。海德里希曾就读于天主教中学 ,1920年加入志愿军。1922年加入帝国海军,于1931年担任海军中尉,由于违背了婚约而在耻辱中被免职。1931年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及党卫队。1932年7月,希姆勒任命他参与党卫队的建设和领导任务。1933年4月担任巴伐利亚政治警察局局长。1934年4月在柏林担任帝国安全总局局长。1942年5月27日在布拉格遭到捷克的反抗起义者的刺杀,并于同年6月4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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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总局局长,霍夫曼从1940年到1943年以领导者的身份,参与了在波兰和苏联领土上的罪恶的 “德国化政策”(即扩张政策)的实施。他负责“种族测试”,导致了该区域上多个民族被迫流放,他们的家乡则被来从各个德国占领区赶来的德国人占领,目的是将波兰的孩子赶往德国,以及所谓的党卫队“氏族维护”。在万湖会议上,霍夫曼强调要求对“混血儿”实施节育。
霍夫曼出生在因斯布鲁克,是商人的儿子。毕业于公立小学、高级中学,并于1914年8月成为战争的志愿军,1917年3月担任少尉。1917年6月沦为俄国战俘,之后逃亡德国,接着接受飞行员培训。1919年复员。1920年至1925年从事酒类批发贸易,后来自己做酒类销售代理。1923年4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1931年4月加入党卫队,自1933年起主要职务为党卫队队长。1943年4月担任西南地区高级党卫队队长,并在威滕贝格、巴登、阿尔萨斯担任更高级别的党卫队队长、警察局局长。此外他还是第五防御专区(东南区)战俘的司令官。1948年3月,在对种族与移民总局进行审判中,霍夫曼因侵害人权罪和战争罪被判处25年徒刑。1954年在兰茨贝格监狱获释。之后又在威滕贝格经商,当上了职员,1982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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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犹太问题“最终解决”的过程中,克洛普法尔在党的办公厅身兼要职,在纳粹党的统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属于纳粹政权的官僚体系中最具影响力、消息最灵通的人士。作为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办公厅的国家法第三部门的主任、马丁·伯尔曼的代理人,他负责“人种与民族问题”、经济政策、与帝国安全总局的合作以及德国占领区政策的原则性问题。1942年11月,他以国务秘书的身份参与了对“异族通婚”犹太人的权利进一步限制的政策。
克洛普法尔出生于施来博斯多夫(Schreibersdorf,位于西里西亚),他是农场主的儿子。1923年高中毕业,在耶拿和布雷斯劳攻读法学与经济学,1927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1年担任杜塞尔多夫地方法官。1933年4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和褐衫队。1933年底负责普鲁士的农林部,1934年成为盖世太保。1935年4月成为“首领(指希特勒)代表”鲁道夫·赫斯的参谋。1935年加入党卫队,并担任高级队长。1938年以政府部参议员的身份没收了犹太人企业的财产。1945年4月逃离柏林,不久被拘留。1949年获释后,在纽伦堡针对纳粹进行审判的法庭上,被判定为“罪行情节较轻”。1952年从事税务工作,1956年在乌尔姆当律师。1962年,乌尔姆的检察院在一次审讯中雇佣了克洛普法尔,因为他曾参与万湖会议。1987年,克洛普法尔死于乌尔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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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清格是继国务总理办公厅主任拉马斯之后第二个担任该职位的人,所以他了解所有排犹措施,而自己也在办公厅致力于“犹太人问题”。他于1939年至1940年参与起草排挤“人渣”(即犹太人)的规定,其中他参与制定了帝国公民法的第十一条,该条款是德籍犹太人放逐出境前财产没收规定的基础。作为国务秘书,他于1942年至1943年起草了限制犹太人的法律手段的规定。1945年之后的审讯过程中,克里清格承认了自己曾参加万湖会议,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克里清格是格林非亚(耐策县,德语为:Netzekreis)一名牧师的儿子。1908年高中毕业后,攻读法律,1914-18年投身前线,主要头衔是后备军的少尉。1920年至1921担任实习律师,1921年通过候补文职人员的国家考试,之后在国家司法部当助理。1925年至1926在普鲁士地方法院的商业部任职。1926年又回到家司法部工作。1938年1月1日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1938年2月调职至国务总理办公厅,担任B部门(即国务总理办公厅的帝国事务部)的主任,官衔是部级局长,1942年初担任副部长,同年年底升为国务秘书。1945年4月逃离柏林,1945年5月在佛仑斯堡(石荷州)的德尼茨政府担任国务秘书,紧接着就被逮捕拘留。1946年4月获释,同年12月又被拘留。因病获释,1947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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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朗阁都是“中级”盖世太保爪牙的成员;盖世太保保障了纳粹的恐怖统治。在海德里希的命令之下,国家秘密警察和安全局派遣突击部队,屠杀苏联的犹太人,朗阁也参与其中。A突击部队在国防军后面进驻巴尔提库(Baltikum), 作为该突击部队特别班子的负责人,朗阁暂时带领2号突击部队,这个部队至1941年12月共屠杀了60.000名拉脱维亚籍以及被遣送至拉脱维亚的犹太人。朗阁亲自指挥了里加市郊的屠杀行动。在万湖会议上,他被视为“资深的大屠杀专家”。
朗阁出生于勃兰登堡州的魏斯瓦塞,父亲是帝国铁路建设总监。1933年加入哈勒的盖世太保,在耶拿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6年加入柏林的盖世太保,1937年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与安全局。他于1938年在维也纳、1939年在斯图加特、1940年在魏玛和埃尔夫特以盖世太保的身份工作,1940年9月成为柏林盖世太保的代理长官。1941年12月,在拉脱维亚担任秘密警察局和安全局的司令,自1945年起担任秘密警察局以及“瓦特区”(Warthegau)安全局的指挥员,1945年2月在波兹南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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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至1943年,莱布勃朗特隶属于公共政策部门,负责乌克兰、东部占领区、高加索、俄罗斯地区的报刊和文化工作。在担任这项工作的时候,他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涉足犹太人大屠杀。1941年10月,莱布勃朗特就参与了与海德里希的谈话,在这次谈话中,他们讨论了要将所有犹太人都纳入屠杀行动的计划。万湖会议结束两天后,他邀请有关人士共同商讨“犹太人”这一概念在“东部区域”的定义。
莱布勃朗特出生于熬德萨(乌克兰)附近的霍夫农斯塔尔,在多帕特和敖德萨读完高中后,逃亡柏林,自1920年起在蒂宾根和莱比锡攻读神学、哲学和国民经济学,后游学至巴黎、伦敦、苏联和美国。1927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33年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并在对外政策局担任东部区域的负责人。之后又负责反共产主义、反苏联的宣传工作。1938年在人民法院担任陪审法官,1941年7月在东部区域占领区的政府部门任职,担任一号主要部门(负责东部占领区政府部门的各项政策)的部长。1943年夏,他报名效忠于海军舰队。1945年被拘留,1949年获释,1950年1月在纽伦堡-菲尔特地方法院接受预审,1950年8月被雇佣。直至1982年去世,都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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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0年至1943年,路德作为D号部门(针对德国)的部门主管,负责与西姆勒、国家安全总局以及D III部门(即关于“犹太人问题”、种族政策;针对重要国内政策事务的外交代表处)之间的合作。通过与国家安全总局之间紧锣密鼓的合作,尤其是于阿道夫·艾希曼方面的合作,路德把D号部门发展成为积极参与犹太人问题“最终解决”的重要当局。之后,外交部对大屠杀所做的贡献主要是,在被占领的和联谊的国家做好充分的外交准备和保障措施,保证从这些国家驱散犹太人的工作顺利进行。在万湖会议上,路德建议,考虑到北欧国家的“犹太人数量”较少、并估计了可能遇到的困难,应该暂时先把这一块搁在一边,集中精力完成东南欧和西欧的任务。
路德出生于柏林,并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1914年参加志愿兵,1918年担任少尉,之后又当上了家具运输商。1932年3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 1933年至1934年担任柏林经济顾问处主任,1936年受到纳粹党外政策问题部的约阿希姆·冯·李本特鲁帕的委任,担任党的顾问处主任。1938年又被外交部长任命为纳粹党外交部特殊负责人。1941年,以“副部长”的官衔担任部级局长。由于他试图让李本特鲁帕垮台,1943年2月16日被解雇,并以“享有特权的受保护的囚犯”被关押至萨克森豪森集中营。后被红军释放,一个月之后,路德死于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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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阿尔菲雷德·罗森贝格部长的代表, 迈耶尔自1941年夏至1942年11月负责政治、行政和经济的主要部门。在这个职位上,他参与剥削和敲诈被占领的苏联区域的人民、镇压与屠杀该区域的居民,尤其是犹太人口。迈耶尔也被邀请参加万湖会议,因为在他的部门所在的行政区域,突击部队已经开始了大屠杀。在万湖会议上,迈耶尔要求在指定各地点即刻实施“确定已经着手准备的工作”,不用再对群众进行安抚工作。1942年7月,他又建议,针对苏联的“异族通婚”,也要采取和针对犹太人一样的措施。
迈耶尔出生于哥廷根一个新教家庭,父亲是行政专员和土木工程监督官。1911年在苏斯特高中毕业,1912年担任后补军官,1914担任中队长,之后又升为大队长。1917年被法军俘虏,1920年以上尉的身份获释。随后又在商界当过雇员,接着攻读法学、社会科学以及国民经济,1922年获得经济与社会科学博士头衔,1923至1930年在格尔森吉尔新(北威州)的矿区负责当地的法律工作。1928年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并担任地方小组组长,1929年至1930年负责艾姆舍-利泊区。1930年9月成为帝国议会的成员,1931年担任纳粹党省党部头目。1933年5月担任利泊和绍姆堡-利泊的总督,1936年成为利泊州政府领导。1938年担任威斯特法伦省的的第一主席和党卫队高级队长。自1942年11月起担任北威斯特法伦国防部的全权代表。1945年5月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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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的首领,穆勒几乎以领导的身份参与了在帝国安全总局计划、准备、组织的所有罪行,尤其是对欧洲犹太人的大屠杀。自1939年9月初起,他下令“特别处置”(屠杀)政治反对者。他也隶属于艾希曼领导的所谓“犹太人事务部”。他的工作涉及到苏联犹太人大屠杀的每一个细节。受海德里希的委托,穆勒对突击部队下达命令,并负责起草“事件报告”,这些报告中有突击部队的总结。穆勒甚至被评价为纳粹统治中最有威权的案犯,他自上而下发布了多个关键性的指令,被视为“书桌旁的罪犯”。
穆勒出生于慕尼黑的一个天主教家庭,父亲是警察队职员。上过公立小学和公立中学,当过飞机装配工学徒,1917年参加志愿兵,1919年以军士的身份获释。之后在慕尼黑的领导部门工作。1929年在慕尼黑政治警察局担任警务秘书,致力于抗击共产主义组织。1934年加入党卫队,并调职到柏林,在国家秘密警察局工作(即担任“盖世太保”)。1936年在安全警察总局的政治警察部门担任代理主任,1938年末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1939年在帝国总中央的犹太人流放部门担任负责人,自1939年10月起成为帝国安全总局的四号处(盖世太保)处长,军衔是党卫队队长和警察局中将。1945年5月之后便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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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11月,诺尔曼就已经参与了和戈林的谈话,谈话是关于“经济的雅利安化”(指将犹太人的财产转变为雅利安人即德国人的财产)以及给犹太人打上标记并孤立他们的计划。在万湖会议上,他代表经济部、劳工部、财政部、食品供给部、交通部、武装部和弹药部。身为戈林的国务秘书,诺尔曼管理负责战争经济的有关当局,并要求,来自对战争有着重要作用的企业的犹太工人,先不要遣散出境。
诺尔曼出生于佛赖施达特(下劳齐茨)的一个天主教家庭,其父亲是工厂主。高中毕业后,在佛莱堡、莱比锡和哈勒攻读法学和国民经济学。1914年至1917年服兵役,最后当上了中尉。1920年成为普鲁士内务部候补文职人员,之后任职于艾森县委。1923年担任普鲁士商业部行政人员。1927至1928年担任佛莱施达特(下西里西亚)的县长,之后又重新担任商业部的参议员。1932年9月担任普鲁士政府部门的局长,负责行政改革。1933年5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1934年8月加入党卫队。1935年年底任职于普鲁士政府部门,1936年10月在四年计划的特派员赫尔曼·戈林手下工作,自1938年夏起担任国务秘书,自1941年起担任欧洲大陆石油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代理主席,主要任务是掠取苏联占领区的石油资源。自1942年8月起担任德意志钾肥辛迪加有限责任公司,1945年被拘留。1948年初因病获释,不久便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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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国家秘密警察局与安全局指挥员,舍内加特参与了所有针对波兰占领区的波兰人和犹太人的镇压和屠杀措施。袭击苏联之后,他在1941年7月至9月间在东加里茨(Ostgalizien)设立了突击部队,这支突击部队在与波兰接壤的领土上射杀了4000多名犹太男子。
舍内加特出生在莱比锡,是建筑工地包工头的儿子。曾就读于九年制理科中学,1920年参与裸体主义运动。1922年高中毕业,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及褐衫队,1922年至1924年在银行当职员。1924年在莱比锡攻读法学与国民经济学,1929年6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自1932年6月起在马格德堡、埃尔夫特和托尔高的地方法院担任候补文职人员。1933年加入党卫队,1933年11月任职于埃尔夫特国家邮政管理局,自1935年起在国家秘密警察局的新闻部工作,自1936年春起,在多特蒙特、比勒菲尔德和明斯特担任国家警察局的局长。1939年担任高级行政专员和党卫高级冲锋队长。1944年5月在荷兰占领区担任秘密警察局与安全局指挥员。1946年2月因射杀一名战俘,被英国军事法庭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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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35年起,斯图卡特便在政府内务部工作,他与其下属的一号部门(负责“宪法、立法、行政”)一起参与了所有基本法律和针对居住在德国境内犹太人的条款的修订工作,尤其是“帝国公民法”和“德国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纽伦堡法令)。1940年,他参与了剥夺犹太人德国国籍行动的准备工作,1941年,他拟定了给德国境内的犹太人做标记的计划。在万湖会议上,斯图卡特建议对“异族通婚”实行强制节育措施。1943年4月,在他的领导下召开了一场国务秘书会议,关于“由警察局制裁犹太人的违法行为”(帝国公民发第十三号条款)。
斯图卡特出生于威斯巴登,是铁路工作人员的儿子,从小受到基督教的熏陶。高中毕业后,1919年参与裸体主义运动,自1922年在慕尼黑和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读法律。1922年12月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192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自1930年起担任地方法官,1932年至1933年3月在波莫瑞(波兰)的褐衫军担任律师和法律负责人。1933年6月担任普鲁士经济部的国务秘书,1934年在经济部、教育部、民众教育部担任国务秘书,1935年在帝国内务部担任国务秘书。1936年加入党卫队,1944年担任党卫队高级队长。1945年5月,以德尼茨政府内务部长的身份在佛仑斯堡被拘留。1949年4月在“威廉大街诉讼”的审判中被判处三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由于先前已经服过刑,所以就被视为刑期已满而获释。1950年,在致消灭纳粹的法庭的诉讼中,斯图卡特被归为“从犯”,1952年被判处50.000马克的罚金。1953年11月在一起事故中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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